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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中午了員工還是沒現身,打電話也聯繫不到人,老闆一個人忙地天昏地暗,不知過了多久員工才傳訊息說:「今天不舒服不過去了」,三不五時鬧失蹤,就算出現,工作也做得很隨便,怎麼請了員工比不請還要累?!
這樣令人頭疼的員工,可以直接開除嗎?
雖然勞動基準法是為保障員工、避免員工在勞資糾紛中處於弱勢而立定的,但在符合勞基法規範的特殊事由下,雇主是可以不經預告單方面開除員工且不需給予資遣費的:
員工隱瞞實情、說謊(如:學經歷等),而錄取工作。
員工對雇主、雇主家屬、主管、同事或工作相關人員言語或肢體暴力。
員工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。
員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,情節重大。
員工故意損害公司機器、工具、原料、產品,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、營業上之秘密,致雇主受有損害者
員工連三工作天無故曠職,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天。
以下幾種情形解雇員工需支付資遣費:
公司倒閉或轉讓。
營運嚴重虧損需解雇員工維持營運、或業務變更,有減少人力的必要。
員工無法勝任職務,且公司提供績效改善計畫後仍無起色。
不可抗力因素公司必須停止營運超過 1 個月。
並非提供資遣費就能任意解雇員工,合法資遣必備項目不能少,避免官司纏身
➊ 按照員工年資提前預告資遣、提供員工帶薪謀職假
➋ 向主管機關、公立就服機構通報資遣
➌ 給付員工資遣費、當月薪資,並結清特休工資
➍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
職場眉角多,相關法規更是錯綜複雜,
受夠惡質員工又不知道怎麼合法處理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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